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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_商品房销售规定

小区/商品房19202022-11-28 01: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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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目录表: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_商品房销售规定 第1张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售管理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22

《办法》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附则。

共7章、48条。34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开发商自律。5条针对中介公司,1条针对政府管理部门,8条处于基本的立法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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