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按认购定金协议上标明的合同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预定将自动 已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按认购定金协议上标明的合同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预定将自动撤销,该房在网上公示的状态恢复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及防伪条形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上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凤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与开发商签所签的购房合同,经过有关房产局的审核认可后会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页面的右上角,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查询。
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明后进行预(销)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或住宅与房地产门户信息网站(如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可登陆“合肥家园网”)上进行合同确认和打印的单子。
根据您与开发商签所签的购房合同。经过有关房产局的审核认可后会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页面的右上角。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查询。同时。您的合同会出现房产局加盖的网签备案章。因此。产生了备案号并且加盖了网签备案章的合同就是你们商品房网上备案的最好证明了。
各省份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是所提交的手续都是不一样的。网签备案成功的证明是会产生一个加盖在合同书上的网签备案号。不存在出具商品房网签备案确认单这个流程。
我帮你看了那个网站
你这样:你在首页那里的“最新预售信息”那里点“更多”,然后再新出现的网页“预售许可证号”等对话框里输入你的小区,查到你那一栋,点“幢信息”旁边的“点击展开”,选择“楼盘表”,可以看到表格形式出现的楼房单元号,每一个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意思。
那种输入用户名密码什么的,不是你用的,那个是开发商用于签定合同用的,你不用进去的。
买房子后到房管局备案要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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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公、私房屋(包括商品房),在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析、继承、赠与等行为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到淮南市城镇房产交易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交易中心是办理房产交易的合法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业务,不得私自成交。
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黑市经纪活动。第三条 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办妥房屋变更手续后,方能出售;
(三)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后,方能申请出售;
(四)买卖单位自管房,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的,应提交上级主理部门及原拨款单位同意,并报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五)出售商品经营的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资格。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关营业执照;单位出售给职工的补贴商品房,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出售房屋报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六)出售或出租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七)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房产交易:
(一)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纠纷未予处理的,以及仍有他项权利未清的;
(二)已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三)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
(四)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房产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中心申请填写《出售房产申请表》;
(二)买方应持身份证明或上级批准的购房批准证件,到市交易中心申请填写《购买房产申请表》;
(三)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四)买卖双方必须依法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在市交易中心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产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五)凡单位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商品房,购房者必须持个人与单位订立的购买商品房合同书。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产交易价格标准》商定。
私房买卖,允许在交易中心评定价格的基础上议价成交,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定价的二至五倍。第八条 买卖双方应如实向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第九条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城镇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庭院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契税和监证手续费:
(一)契税按房屋产价6%,由买方负责交纳。
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可免交契税。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二)私有房产的交换,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房屋产价的6%征收契税;私有房产的赠与,按房屋产价的6%征收契税;私有房产的继承、分析,均免征契税。
(三)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1%,手续费0.3%,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按房屋产价交估价费0.2%,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房产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罚款总的10~30%奖励检举、揭发人。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买卖无效的,并由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各处以相当房屋产价的2~5的罚款;违反第二条第三款的,买卖无效;对进行黑市经纪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按非法所得的1~3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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