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确权后,可以向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扮颂证,上面可以清楚地登记农民承包地的各项信息,如承包时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地的名称、地点、面积和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等。这个证书,让农民的承包地有了更多的保障,以后涉及到承包地的农业附属物,要求土地补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都有了保障。证书上登记的土地是谁的,补贴、补偿金是谁的,面积标准也是以证书为准。
合同地是确认的,只涉及耕地,因为这比较简单,而宅基地、房屋是确认的,因为房屋不能和宅基地分开,这比较麻厅裂郑烦。这也是目前土地承包源庆经营权证基本都发到农民手中,而宅基地、房屋确权证却没有发的原因。农村房屋土地和建筑是分开管理的,以前宅基地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而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将不动产审批整合到一起登记,那么既可以统一管理,只需要发放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就可以了,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更方便的进行权属调查,农民也就可以明确自己的产权。
通过整合不动产审批登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解决房屋的权属问题,并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对建房后的产权作出真实的管理,农民也可以减少对房屋权属的纠纷,都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不动产一体化确权登记,不仅进一步保护了老百姓的财产,也提高了房屋确权信息的完整性。因为我们在进行不动产整合确权登记时,会进行准确的测绘,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划分更加准确、清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拓展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
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枣察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敏塌。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桥岩圆请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农村宅基地
宁波国有土地房屋确权办法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猛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缺知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伏仔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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