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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_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有哪些

教育资讯13002022-11-15 0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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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的功能

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_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有哪些 第1张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教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统治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宣布的教育规定和指示,明确要求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执行这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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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功能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一、法律权利的特点
1.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2.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4.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2.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3.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根据矛盾论的原理,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
法律依据:

回答于 2022-09-09

教育政策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教育政策的一般作用概括为: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和规范作用等。

(1)导向作用。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导向作用的作用形式表现为直接导向和间接导向两种:直接导向是指教育政策对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间接导向是指教育政策对非直接调节对象的影响。

(2)协调作用。协调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教育政策协调作用的主要特征是:一是多维性,教育政策协调的对象是多方面的;二是动态性,协调的过程是在教育活动发展中由不协调到协调的发展转化过程;三是适度性,教育政策在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平衡关系时,应掌握利益需求的最佳满足界限。

(3)控制作用。控制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制定者通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实现对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控制。教育政策控制作用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具有强制性;二是具有惩罚性。

(4)规范作用。教育政策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规范作用是其最基本的作用。依法治教并不否定教育政策的规范功能。相反,由于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调整范围,使得两者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时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在不便或不能运用教育法律进行调整的某些领域,或者尚无教育法律调整的某些领域,就要根据教育政策的特点,充分发挥教育政策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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