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解说如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律,位阶绝对高于政策。我国的《教育法》是基本法,是由全国**制定的,位阶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相同,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就可能不同了,有可能是国务院,也有可能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如教育部,也有可能是省市县各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效力绝对低于教育法,而且内容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可以不予适用乃至于撤销。适用范围也因其制定主体而各不相同,如国务院的当然全国使用,但是省市县的则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教育政策的一般作用概括为: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和规范作用等。
(1)导向作用。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
(2)协调作用。协调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
(3)控制作用。控制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制定者通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实现对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控制。
(4)规范作用。教育政策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规范作用是其最基本的作用。依法治教并不否定教育政策的规范功能。相反,由于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调整范围,使得两者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时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三者之间有联系如下:
1、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低于法律;
3、政策是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效力不如法律和法规,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4、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一、制定主体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二、执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2、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三、规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如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律,位阶绝对高于政策。我国的《教育法》是基本法,是由全国制定的,位阶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相同,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就可能不同了,有可能是国务院,也有可能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如教育部,也有可能是省市县各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
内容简介:
本书分析了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介绍了党和国家有关基础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内容及中小学教育中涉及的其他法律知识,具体包括导论、教育法基本理论、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附录等章节。
本书适合做高等师范院校本专科开设“教师政策法规”课程的教材,也可以用作中小学在职教师的读本。
一、教育法和教育政策有什么区别
1、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区别如下: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3)规范效力不。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教育法的构成要素是哪些
教育法的构成如下: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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