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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_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

职业教育10002022-12-13 0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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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目录表:

校企合作办学是什么意思?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_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 第1张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是大中专院校等职业教育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而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是一种注重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校企合作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做到了应社会所需,与市场接轨,与企业合作,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全新理念;其不仅提高了教育培养人才的力度,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这种“双赢”模式注定在中国发展壮大起来,为教育行业发展带来了一片春天。

                                 

各地涌现的各类大中专院校,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院校,通过对中国传统教育的反思,对新教育模式的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不同于传统教育的教育模式。职业教育采用“技能+学历”的教育方法,在对学生进行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采用“七分实践,三分理论”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在社会上掀起一股教育风潮。校企合作模式,就是职业教育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新道路。

再次,校企合作是一种“双赢”模式。校企合作,做到学校与企业信息、资源共享,学校利用企业提供设备,企业也不必为培养人才担心场地问题,实现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节约教育与企业成本,是一种“双赢”模式。

校企学生三赢

学校方面

校企合作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学校在合作过程中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双赢”。学校在合作中挑选今后的行业合作伙伴,在建立实习基地等“初级层面”的合作关系外,还将逐步推广到合作探索、合作改革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等其它形式,促进职业学校及企业加速发展。

企业方面

校企合作符合企业培养人才的内在需求,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企业获得了实惠与利益,提高了参与教育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学校让合作企业优先挑选、录用实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使企业降低招工、用人方面的成本和风险;使企业感受到接受学生顶岗实习不仅不是负担,而且成为有效的劳动生产力,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学校教育环节紧密结合,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职业培训成本;学生在企业学习专业技术,企业的技术人才通过带教实现教学相长,加强自我提高能力。

学生方面

校企合作符合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促进解决学生就业,也有利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使学生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意识,在实习中初步具备顶岗生产的能力。

在借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希望能充分利用省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推进校企业双方可持续发展,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着眼于“精细化培养,高位化就业”的目标,加强优势互补,实现互惠共赢。这也是珠宝企业针对珠宝人才定向培养的有力尝试,也是中国珠宝行业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

                                 

模式

校企业合作模式一:学校引进企业模式

将企业引进学校后,也就是将企业的一部分生产线建在校园内,就可以在校内实行的"理论学习"和"顶岗实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解决企业场地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学校实习实训设备不足的问题,真正做到企业与学校资源共享,获得"产学研"相结合的多赢途径。

校企业合作模式二: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

实施方式大致采取了如下两种:A、工读轮换制--把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分为两半,一半在学校上课,一半去企业劳动或接受实际培训,按学期或学季轮换;B、全日劳动、工余上课制--学生在企业被全日雇佣,顶班劳动,利用工余进行学习,通过讲课、讨论等方式把学习和劳动的内容联系起来,学生在学校学习的系统的课程,到企业去是技能提升训练。西方有些国家,如德国有的职业技术院校就是这种模式,我国一些院校也需要探索这种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三:校企互动式模式

由企业提供实习基地、设备、原料,企业参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并指派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专业教学。

企业优秀管理者或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促进校企双方互聘,企业工程师走进学校给学生授课,同时学校教师给企业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通过校企双方的互聘,使学生在教学中获得技能训练的过程,既是提高专业技能的过程,也为企业生产产品、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既解决了实训材料费紧缺的矛盾,又练就了学生过硬的本领,真正实现在育人中创收、在创收中育人。

通过校企合作使企业得到人才,学生得到技能,学校得到发展;从而实现学校与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结果。

校企合作模式四:"订单"式合作。

学生入学就有工作,毕业就是就业。实现招生与招工同步、教学与生产同步、实习与就业联体,学生是由学校选拔的学生和企业招收的员工组成,教育的实施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完成,培训和考试内容来源于企业的需要,开设为本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习课程,企业在具体的职业培训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需要进行短期的技能培训,培训完后,经公司组织考核合格,就可按合同上岗就业。这种合作针对性强,突出了职业技能培训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培养出来的学生适应性强,就业率高,就业稳定性好。这种合作模式的不足之处就是,学校很被动,培养多少人,什么时候培养,完全根据企业需要,学校没有主动权。这是一种初级的合作模式,一般在中专院校运用得比较多。

                                 

解惑建议

1、校企合作无法制保障。目前我国职教界的校企合作还处于民间状态,尽管国家已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校企合作,但没有真正的法律保障措施,一些地方把校企合作停留在口头上。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甚至不动,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一边热一边冷。无经费保障、劳动准入制度执行难到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并切实抓好法规文件的执行,以促进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2、认识观念有待提高。不少地方的"普高热"还制约着职教的发展,上好大学仍是整个社会公认的理想目标。"学而优则仕"等观念还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推进。国家必须彻底打破旧的人才观念,把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待遇予以提高,以一定的法规文件形式体现出来。

3、学分互认还有难度。教学计划的制定权还在学校,教学实际与岗位需求仍有距离,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滞后在企业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在需求动向上和职业岗位的确定上要有前瞻性,并早于市场需拿出相应的职业鉴定标准。

4、学院的教育改革措施还不配套。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按照我们的教学计划培养的人才只能是大众化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5、教学体制有待改革。学院应该鼓励各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探索校企合作模式,不但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而且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实际上现在有诸多因素制约着职业院校推进校企合作。

建立校企合作的新机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要以校企两方面"双赢"为目标,政府应采取措施,让企业在确立市场需求、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成绩评定等方面发挥相应作用。学校在时刻关注企业需求变化的同时,政府应有相应的指导部门,指导学校进行专业方向调整,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灵活的培养培训方案上起积极的先导作用,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文章做好。说实在的,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还仅停留在表面层次的校企合作,并没达到深入的校企融合的合作程度,这种合作方式还有等进一步的加深和探索。

发展前景

未来我国经济形势良好,市场迫切需要专业技能人才;同时,教育制度改革迫在眉睫被提上议程,传统教育注定将被革新。企业的成长离不开学校的大力支持,企业的壮大亦会反哺学校的发展。校企合作,不仅提高了教育培养人才的力度,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这种“双赢”模式注定在我国发展壮大起来。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能保证职业学校的孩子都有工作吗?

就算是职业学校和一些企业做了校企联合,也是无法保证所有的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有工作的,因为校企合作只是职业学校帮助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至于是否录用还得看企业的考核和学生的专业能力。具体如下细说:

一,校企合作只是给职业学校的孩子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不是确定好的分配工作,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校企合作其实就是企业在职业学校开学前,直接去学校说自己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员工,然后让学校开设这门课程,专门帮助培养一些专业的人才,但是这不是说不管学生最后学成什么样都可以入职,学好了毕业后是有一个试用期的,在试用期间企业是会对入职的这些学生进行一个考核,只会留下优秀的学生,所以还是有部分学生会被退回学校再做推荐,不是所有人都有工作的。

二,职业学校毕业的孩子其实找工作挺难的,因为如今很多好的工作都是本科起,而职业学校的孩子学历多数为中专。

我个人觉得如今的就业市场其实挺卷的,因为如今稍微好一些的工作都是要求学历的,比如一些文员之类的工作都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但是职业学校的孩子学历一般都是中专,他们都是在初中毕业后就去职业学校学习,所以很多人的学历都不符合如今市场招聘的最低学历,所以职业学院毕业的孩子其实自己找工作是挺难的,哪怕是自己找到了工作,也是做一些类似于客服之类的底薪工作,实在是太难了。

最后:

其实应该多做一些校企合作,虽然这种不是100%能够让孩子毕业入职,但是最起码能够保障一些孩子毕业后有实习的机会,不用自己奔波找工作了。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第十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设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论证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推荐或者组织多家企业参与。

浅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

教育是国之根本,是一个国家进步与发展的基石。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为我们的国家作出突出贡献,但校企合作的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困难和问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积极解决校企合作的难题。

一、校企合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

随着制度标准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职教法的修订也在进行中,并初见端倪。律法的推出对于办学单位、企业单位都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也更加会保障职教学生的学习与就业。我国现阶段已建立专门的学生保障体系,帮助家庭困难、偏远农村学生缴纳学费,更有部分省市开免除学费先驱,这些都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奠定基础。职教法的出台也将提升办学门槛,让更多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投身教育行业。这些资源的进入不仅能完善专业化的培训,同时也将让职业教育者在文化、道德、价值等方面起到稳步提升,为职业教育者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二、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推诿、利益争夺

取得的成绩值得我们欣喜,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我们面临的问题,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在过去的几年中,学校与企业的矛盾,甚至冲突屡见报端,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学校与企业互相推脱责任的问题。试举一例,教育收费问题一直是全社会最受关注的问题,国家教育部每年都会反复要求学校保持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最大程度地提高教育的普及性,但由于企业的介入,利益的争夺,职业教育培训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在低学费的伪装之下,学校、企业会通过其他手段增加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开销。书本费、餐费、补课费等等不包含在正规文件中的收费,让教育向产业发展,而学生则成为的产业链的最底层。

(二)部分教师的职业道德缺失

教师在公众的评价中一直具有较高的地位。‘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是社会大众对教师职业操守的期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教师职业道德开始产生偏差,追逐名利让一些教师迷失了教育的本质。教育也逐步演化成为商品。许多教师开始做起了“兼职”,补习班、家教费、租房兼职教学的问题开始产生。部分教师的拜金主义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试想一下,如此的教育是教后代,还是毁后代。

三、针对校企合作问题的促进政策

(一)从源头入手,通过管理限制利益的产生

教育的本质不是商业活动,企业的本质是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二者并非不可结合,但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管制。我们需要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合作企业资质,并在整个办学过程中采取多次探访、抽查。避免一次性、长期性不审查等做法,让办学企业时刻保持自律,在教育事业和利益追求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我们的教育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加大法律处罚,让校企合作依法守法

职教法已经处于不断地修订状态,这确实是我们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成绩,但应该将重点放在实施与监管方面。法律的出台固然是好,但监管与实施才是本质。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校企违规惩处力度,学校、企业不敢跨过“红线”,切实地保障学生的利益和教育的效果。这样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才是纯粹的教育。

(三)规范学校的师资力量

对于教师而言,不仅仅应具备专业技能,道德层面的要求同样重要。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相比其他职业而言,它的标准要求更高,学校不应该仅仅重视教师的职业技术水平,而应把道德纳入考核指标。只有在专业领域和道德层面均合格的教师才是优秀的教师。如果教师在道德方面不符合校方规定,可以对教师采取适当的处罚,或者让更多新鲜的血液流进学校,这不仅对教育本身提升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对学校、企业的发展同样有着积极意义。

四、结语

职业教育能有当前的成绩,这很大程度归功于学校和企业对教育行业的突出贡献,但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不足是不容忽视的。单纯地批判学校和企业不是最终目的,切实地落实其促进政策才能取到成效。只有认清并改善校企合作中的问题,才能进一步改进和发展我们的教育事业。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当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科学技术、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制定专项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导,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产教供需双向对接、精准服务机制,推动、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新产业、优化学科专业设置。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项目或者活动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学科专业,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三)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四)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联盟、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

(五)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和专业培养目标,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双导师制、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合作;

(六)依法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七)其他项目、活动的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和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高职院校如何开展校企合作?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育形式是“双赢”的,对二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1.建立相关的政策与法规。要尽快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督促各级政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校、企业或科研机构各方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政府要做好合作的“推动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成果的评估者”等角色。

2.加强宣传与交流。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参加校企合作对企业所带来的种种益处: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依托学校资源,在员工培训、技能提升、技术成果转让孵化等方面成本都将大大降低等。政府、学校、媒体更新教育观念,并通过树典型、设奖励等措施,激发企业与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3.加强管理与课程建设。学校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所需情况寻找合作对象,在确定符合双方发展战略并相互认同的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具体的合作的目标体系、课程体系和执行计划,并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合作双方要签订合约,并加强绩效评估与监督,从而实现校企合作价值的最大化。

4.推行发展“订单式”教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学校要时刻关注企业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灵活的培养培训方案,并做好企业科技创新、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业务领域拓展、互惠互利等工作, 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落到实处。

5.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双师型”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工作与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安排好,避免出现撞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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