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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方针政策_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针政策

职业教育8002022-12-13 1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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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目录表: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职业教育方针政策_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针政策 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本市所属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第四条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应尽的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捐助中等职业教育。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组织应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优先录用和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

(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办学;

(三)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

(四)社会多方面力量联合办学。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人士与本市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支持各方面力量办学;

(三)为国家所办学校筹措经费,提供基本办学条件;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五)建设示范性学校。第九条 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业应自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应参加联合办学。行业组织和企业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为本行业、本企业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企业事业组织应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费用;接受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和必要补贴。第十条 联合办学的各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的规定。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主管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二)计划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做好中初级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三)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并对技工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四)财政部门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相应安排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行业组织负责管理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本行业的中初级人才培养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自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单位自行管理;企业事业组织与其他方面联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单位应参与管理。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计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和省教育、计划部门备案。

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劳动、计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计划部门备案。

市区的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县(市)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等办学条件。

国家对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问题,有过哪些重要政策?

一是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积极发展继续教育,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二是要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和投身职业教育。

国家对职业化教育行业的扶持政策

1、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2、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4、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5、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扩展资料: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家职业教育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多元办学格局,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结构与布局。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集中力量建成一批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0)》

构建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建成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及专业。《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强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重点支持一批优质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率先发展,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融入区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国家对职业教育,有什么扶持政策?

1、中央政府投入超过100亿元,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县级职教中心,并在重点投入建设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同时,建设100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央政府还专门拿出5亿元,用于师资队伍建设。

2.中央政府还加大投入,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框架和内容。

3、鼓励社会各界投入资金发展职业教育,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辽宁省财政厅等5个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对职业学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学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学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用地、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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