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很高,广东省职业院校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 “粤职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委”)组织开展2022年教改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工作,经学校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现将立项的 89个项目子以公布。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1-2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项目经费自筹,由项目承担学校对立项项目进行管理并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经费支持,结题验收由粤职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委负责;被推荐并立项为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省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则按广东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办理。请各学校和项目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广州好的职校有:
1、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
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是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高中,是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首批全国中职“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
2、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
广州市财经商贸职业学校隶属于广州市教育局,2020年7月,由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整合而成,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广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在编专任教师425人。
3、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是一所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于一体,办学特色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是全国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首批“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4、广州市轻工职业学校
广州市轻工职业学校是广州市教育局直属的唯一以智能制造专业为主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首批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广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单位。学校还是广州市人工智能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智能制造产教融合联盟”副主任单位。
5、广州市信息技术职业学校
广州市信息技术职业学校是唯一一所广州市教育局直属信息技术类全日制公办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由原广州市电子信息学校、原广州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强强联合、优化提升而成。是广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单位、广东省示范性中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第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并强化监管。
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制度,通过学分积累、转移和互换,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衔接连通、互通互认,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构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绩成果互认的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体系。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中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其多出教学成果,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范围包括:在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学研究成果;在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技能训练、产训结合、技能鉴定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生产实习、产训结合、技术革新成果等。第三条 我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学院、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和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厅(局)两级。第五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并设立“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办理。
市、厅(局)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第六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基本条件:
(一)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系统内首创并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影响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确有推广价值的。第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各等级评奖标准:
特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性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等奖:理论上有独到见解,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先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全省性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等奖:理论或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较先进,经教学实践检验可行的,并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八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逐级申报,其中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及其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县、区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局向上一级劳动局备案并向省劳动厅推荐。第九条 由不属于同一地区或者省直厅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共同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技工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其中一方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县、区)的劳动局或者省直厅局提出申请,再由受理的劳动局或者省直厅局向省劳动厅推荐。第十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项目实验方案、报告、样品、实物照片、成果论文及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按程序要求申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从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提出,并由省劳动厅裁定。第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评选年份6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厅(局)级教学成果奖,但需予以注明。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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