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教材建设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职业教育教材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的要求,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重要载体。加强教材建设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条件,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教材建设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重要抓手。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开发了一批反映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对技能型人才新要求、体现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新理念的中高职教材;不断规范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工作,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审定及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教材质量不断提高,为促进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也存在以下问题: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不紧密,职教特色不鲜明;教材呈现形式单一,配套资源开发不足;教材建设管理制度、服务体系不健全;中高职教材脱节、断层和重复等,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加强教材建设,是“十二五”期间实现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是指就业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教学,注重从业技能的培养。第五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初等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逐步建立行业配套和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六条 为举办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管理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规划职业学校布局,负责办学水平的评估督导、教学业务指导和学历认定,指导办好重点职业学校。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督导,负责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结业生技术等级考核,指导毕业、结业生就业。第九条 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第十条 农业、林业、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农科教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农职业学校和乡镇农科教中心。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机构在同级教育、劳动、计划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管理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行业职业教育的评估督导。第三章 办学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实行国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并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为主。
大型企业、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举办职业教育,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联合举办职业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职业教育。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经费、教学设备、实验实习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举办、调整、撤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工种设置,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招生由有关部门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组织集中录取,避免重复招考和录取。第十七条 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将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并办好重点职业学校。县和不设区的市应当办好一所综合职业学校,重点办好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专业。乡镇应当开展初等农业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初等职业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自主办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实行教育教学、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相结合,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县和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分别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者联合举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学生对口实习,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第二十一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建立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班级管理制度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学校对学生管理的各项目标、制度、计划等都靠班级进行具体实施。为掀起各教研室班级间比、学、赶、帮的热潮,特制定班级管理制度。
一、 思想品德教育
班级管理德育教育为先,各班要认真落实“尊师守纪,严谨求实,勤思敏学,百花争艳”的学风和“自觉、团结、争先、拼搏”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演讲赛、墙报、板报等)。团会、班会活动及其他活动开展正常。
二、 卫生管理
各班级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搞好班级教室、宿舍和环境区域的卫生,确保校园环境整洁,教室和宿舍舒适、美观。
三、 日常管理
各班级要严格按照各教研室制定的班级考核评比条例进行每天的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班主任管理制度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班主任是学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每个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为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搞好学生管理工作,创建一流学风和校风,培养德才兼备的高技能人才,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品德教育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关于学生工作的决定,教育学生遵守《学生手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牢固的专业思想,组织进校新生的道德品德教育,专业思想教育,校情、校史及专业介绍,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3、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经常与学生谈心、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联系,互通情况,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培养学生的自信、自强、自律的心理素质,以思想教育为主要手段。
4、积极配合教研室、招就科、学生科做好学生的就业观念教育。
5、认真抓好本班后进学生的教育,配合学生家长、教研室、保卫科、学生科、教务科对后进学生的转化教育。
二、学风建设
1、积极配合教务部门、任课教师抓好本班学生的学习,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不断提高本班学习成绩。
2、配合教务科、教研室对本班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考查,有权建议教研室、教务科对本班任课教师的配备和斟换本班不称职的任课教师。
3、经常深入课堂,认真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学习情况,对课堂违纪学生、缺勤学生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和处理。
4、经常深入实习工场,配合实习教师抓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出勤情况、实习状况的检查。
三、班风建设
1、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教室、环境卫生区域,督促学生按时、彻底地搞好教室、宿舍、公共区的卫生,按军训要求及文明教室、文明宿舍标准整理好内务。
2、按时查寝,建立班级各宿舍登记报告制度,督促学生按时就寝,检查就寝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
3、抓好本班学生文明守纪及日常行为规范,杜绝本班学生的赌博、起哄、打架、夜不归宿等不良违纪行为。
四、日常管理工作
1、指导督促班委会、团支部工作、建立班级常规制度,培养和建立一个敢抓敢管,团结协作的班级领导核心。
2、每星期进行一次主题班会及班务工作小结、讲评,每月进行综合评比、讲评。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3、积极配合财务科、学生科、教研室清理、催交学生欠费。管理和使用好班费,每月及时公布。
4、按时评定学生操行成绩,每月上报学生操行成绩和期末操行成绩总评,及时讲评、整改。
5、督导学生守纪守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6、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卫生和纪律情况,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
7、认真作出每期开学具体工作计划,期末班务工作总结,作好学生鉴定,填发学期末通知书。
五、防止学生在校管理期间发生以下严重人身伤亡事故
1、学生因下河、下塘游泳而溺水死亡。
2、学生因斗殴、打群架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3、学生因攀爬高层建设而摔伤致残或死亡。
4、学生因私接电源,擅自更改电路而被电击死亡。
5、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六、素质教育
1、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2、积极支持和组织学生参与各项文体活动,发挥各班的团队精神,提高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
七、学籍管理
1、积极督促学生按时报到、缴费、注册。
2、认真填写学生学期资料,学生的毕业档案材料。
3、认真做好学生毕业条件的初步审核,按时上报毕业学生花名册。
4、积极配合教研室、招就科、学生科做好毕业学生择优推荐就业。
5、积极做好本班学生的控流保学工作。
八、会议、学期资料要求
1、认真整理好学期班务管理资料
(1)及时填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和学生学籍表格。
(2)主题班会内容、讲评等日常工作纪录。
(3)学生奖励和违纪处理的记录。
(4)学生家长、生源人配合教育记录。
2、按时参加班主任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九、班主任管理工作的量化要求
1、每周早3操次。
2、每周晚自习、早自习各3次,每次早、晚自习时间分别不少于20分钟和30分钟。
3、每周查晚就寝3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专职班主任要求每周工作日全程跟班管理,包括白天自习课。
5、以上各项工作,应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记载清楚,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管理,促进职业学校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第三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并具体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职业学校管理工作。
市、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技工学校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学校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职业学校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第五条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业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教育。第二章 学校第六条 职业学校是指实施学历性的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第七条 初等职业学校以小学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实施初中阶段的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属国家义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以初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实施适应一定职业或岗位的专门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适应一定职业或岗位的高等专门教育。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适应需要的教学、实习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九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土地、房屋、设备使用证明;
(五)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举办职业学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普通中专(含举办普通中专班的职业中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计划主管部门商市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职业中专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职业高中及初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各区(市)的职业高中及初等职业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审查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按《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停办、解散或变更名称的,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条件接纳残疾学生入学。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教育的或委托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培训的,应当签订合同,并报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教材,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职业学校和承担实习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参加实习的教师和学生应当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承担实习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岗实习的教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接受督导和评估。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的收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第三章 教师与学生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得到和业务素质。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考核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
(二)经批准,可以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课指导教师;
(三)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后,可担任实习课指导教师;
(四)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业课或实习课兼职指导教师。
(五)联合办学单位提供的兼职专业课教师。
按国家计划分配到职业学校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
鼓励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课指导教师。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设备和校外学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四)收取学费;
(五)校办产业收入;
(六)社会捐资和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根据最新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审定在第四章予以详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五条 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相应机构进行审核。
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课程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须报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
各省(区、市)成立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材委员会的要求和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地方单位组织编写的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条 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由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对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教材的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具体审核程序和形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审定通过的教材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我部牵头制定了《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三个教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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