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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国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职业教育11202023-02-07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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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国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国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第1张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 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 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泸西附近的网络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家比较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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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成立于1999年,始终专注于IT职业人才培养,以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为依托,通过院校合作和授权合作两大经营模式,实现了体系的规模化发展,累计培养和输送100多万IT精英,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以永不妥协的教育品质,致力于让广大学子成为受人尊重的专业人才,并成为全球专业的职业教育产品提供商和服务商;以匠心和探索精神,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改善就业领域人才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做出应有贡献。

北大青鸟研发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职业教育产品,目前推出BCSP软件开发专业、BCNT网络运维专业、BCUI全链路UI设计、BCVE视频特效专业等课程。课程研发团队均由学术界权威学者、互联网IT领域技术专家、教育行业研究者共同组成,确保了课程内容的岗位适用性、技术性、先进性。

北大青鸟以“支持每一位学员成为受人尊重的专业人才”为使命,始终践行“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教育本质,坚持帮助学员成功就业,永远是硬道理;始终保持回归职业教育的本真,即坚守“教育为本,师爱为魂”的教育理念,以及“内育职业素养,外塑专业技能”的青鸟校训。

北大青鸟始终以岗位需求为本,立足于行业岗位技能,以永不妥协的教育品质,为学员提供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为企业输送符合岗位要求的亟需人才,让学员学有所成、企业用有所用。

成都在哪儿可以学习营养师?

成都可以学营养师的地方有:四川搏锦程职业培训学校、成都蜀商专修学院、成都市均衡营养保健技能培训学校、四川大学公共营养师培训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

1、四川搏锦程职业培训学校:

四川搏锦程职业培训学校每年都为社会输送大量的营养师专业从业人员,其下属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是2005年7月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党委批准挂牌成立,是全国最早设立的有高校背景的培训机构,是在当前国民膳食结构急剧变化,营养相关性疾病发病率迅速上升。

社会对营养师的需求大量、快速增加的背景下,依托成都中医药大学在中医营养食疗和养生保健等专业方向上的多年积累,内禀得天独厚的中医文化底蕴。

凝聚省内多所高等院校雄厚师资,融合食疗、营养、烹饪、养生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成立的面向社会进行系统化、专业化、职业化培训的教育机构。

2、成都蜀商专修学院:

成都蜀商专修学院坐落在天府之国的成都市,是一所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非学历、技能型高等职业培训学院,是西南地区教育投资、培训咨询、教育训练的专业结构,专注于以国际视野、专业运营、专注文化教育培训产品的开发与推广服务工作。

强大的企业资源背景,鲜明的办学特色,让蜀商学院独树一帜,成为西南地区规模最大,最具竞争力的高等职业培训学院之一。

3、成都市均衡营养保健技能培训学校:

成都市均衡营养保健技能培训学校是全国较早培养营养师的一所专业培训学校,办学以来已成功培训合格营养师7000余名。

学员遍布全国各地(含香港、澳门、台湾)。学校以严谨、实用、创新、开拓、诚信的办学宗旨,深化公共营养师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依托强大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体系和系统的课程安排,夯实教学质量的基础。

4、四川大学公共营养师培训中心:

在公共营养师培训中心成立之初,就将营养师培训中心目标明确为办成西南地区最具实力的营养师培训机构。因此,充分发挥了四川大学在营养学领域的学科优势,得到了四川大学轻纺与食品学院院系领导与老师的大力支持。

轻纺与食品学院作为四川大学最具办学实力的学院之一,其食品工程系拥有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食品工程五个硕士学位授予点与博士授权点,并于2007年获准“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国家重点学科。

为了更好进行公共营养师培训,培训中心师资力量不仅有食品工程系的教授与博导,还有华西的医师与专家,也有外聘其他高校或营养行业领域的知名人士。

5、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

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是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的重点培训机构。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是2005年7月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党委批准挂牌成立,有高校背景的培训机构。

依托成都中医药大学在中医营养食疗和养生保健等专业方向上的积累,凝聚省内多所高等院校师资,融合食疗、营养、烹饪、养生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成立的面向社会进行系统化、专业化、职业化培训的教育机构。成立至今,已向社会成功输送公共营养师数千名。

长沙中专职业学校有哪些?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地处湖南省长沙市,是民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创建于1986年。

2、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Hunan Railway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ollege)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学校是教育部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国家骨干教师师资培训基地和中德师资培训国内基地。

3、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03年的湖南私立修业学堂;1951年更名为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2001年,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湖南机电工程学校合并升格为湖南生物与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原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7年,坐落于株洲市红旗北路,毗邻沪昆高速和长株高速,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占地784亩,校舍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学院是2005年正式升格的国有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5、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Yong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学校是2000年7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零陵卫校和零陵农校合并升格而成。

6、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3年,1998年3月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隶属空军装备部领导,是全军唯一一所国民教育性质的普通高校,主要承担为军队装备修理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任务。

扩展资料: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

1、质量工程

根据2016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12个国家示范重点专业,1个省级特色示范专业和12个省级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和改革试点专业。

17门国家精品课程、32门省级和教育部教指委精品课程;有2个国家级实训基地、1个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1个省级师资培训认证基地、2个省级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7个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鉴定中心、5个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拥有第二代最新数字校园网,配备240间多媒体教室全部配备了电子白板,已经成为国家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基地和湖南省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2、国家示范重点专业: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电子技术应用方向)(本科)、民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电子商务、社会工作、计算机网络技术、电气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文秘、老年服务与管理、殡仪设备、殡仪服务、商务英语、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3、国际级实训基地(2个):软件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4、省级师资培训认证基地(1个):市场营销

初中生学航空专业有哪些学院?

航空专业公共课程:

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1)(2)、大学语文等 。

航空专业理论课程:

民航基础知识、民航概论、空乘职业形象、空乘面试技巧、民航航空法、航空职业思想道德教育、民航运输地理、航空服务语言艺术、民航职业英语、航空服务心理、民航企业管理、民航市场营销、民航乘务员基础教程等。

航空专业技能培养课程:

形体塑造、舞蹈、航空商务礼仪、社交礼仪、化妆、游泳、体能、散打、客舱服务、安检实训、水上救生、急救、调酒、茶艺、高尔夫等。

航空专业特色语言课程:

英语、粤语、韩语、日语、语言强化、基础英语(选修法语、阿拉伯语、意大利语、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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