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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设立行省制度的目的是什么_元朝建立行省制度的目的

两宋元明9102022-12-11 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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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的目的和作用

元朝设立行省制度的目的是什么_元朝建立行省制度的目的 第1张

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 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彩五万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赡思丁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干两、钞五百锭 ,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如何看待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 。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 。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 ,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此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自秦汉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构成第二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唐后期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是郡县制地方权力结构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军事、财政、行政、监察诸权在握,可以自募军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赋税,也可以节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镇还能自行拥立主帅。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所造成的内轻外重,显然是对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否定。两宋一反唐后期藩镇割据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权,而且颇为彻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钱谷”、削其支郡、“稍夺其权”,又以路转运、提刑、常平、安抚四监司为工具收夺州县诸权和监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统治者承袭两宋制度,继续实行收夺州县官府事权和尽可能集中各项权力于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权过程中运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创立了以行省为枢纽的中央集权,故应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与发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个“正一反一合”的阶段。

诚然,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权逐渐取代地方分权割据,也表明了这种优胜劣汰的历史选择。但极端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对地方政府“无所分画”和“无所寄任” 为基础,是与皇帝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产物,主要是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服务的。从这种特定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两宋式的极端中央集权并不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比较合理和有益的。

关于这个问题,明末顾炎武、王夫之及南宋叶适曾作过有益的探索和论述。顾炎武认为:“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 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以进化论的观点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权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递次兴替变更,还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权的缺陷和过失是“其专在下”,多数权益为地方封君占据;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缺陷和过失又是“其专在上”,多数权益为朝廷所垄断。这是独具慧眼的。他还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现有体制内,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权的因素。这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说:“封建之天下分而简,简可治之以密;郡县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简。” 显然也是强调郡县制中央集权应在统治方法上与封建制地方分权取长补短,“简”“密”相辅。南宋叶适亦主张,在郡县制体系内应参酌古制,实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县行其一县,赏罚自用,予夺自专”的“伯政” 。此处的“伯政”,乃殷商之类的方伯之政。叶适的意图也是要重新赋予郡县官吏一些类似于诸侯方伯的治事权。顾炎武、王夫之、叶适三位有影响的政论家,对上述问题的见解大同小异,不谋而合,表明两宋式极端中央集权的弊病已相当突出,亟待改进和变通,创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类新模式。揭傒斯说:“镇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 ,《元史·明宗纪》也称行省为“方面之寄”。合而论之,即在传统的郡县制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寄与集权的枢纽,既有所分寄,又立足于集权。从法理上说,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权形式将部分权力交与行省行使,一切治权皆属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分权的继续,相当于自隋朝始第三个“正一反一合”阶段的“合”。元行省制所体现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主辅结合,明显优于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三阶段中,地方高层督政区的相应演进是至关重要的。元行省又是这类高层督政区较成熟、较完善的形态之一。这类高层督政区往往具有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力,以达到督责郡县,使之完全听命于中央的目标。然而,西汉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临时和单纯的监察职司而成效有限。东汉魏晋的州牧都督和唐后期的方镇节度使则因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集于一身而转化为地方割据势力。两宋转运、常平、提刑、安抚四监司并存的体制,又导致极端的中央集权和地方无权。元帝国建立前后,随着黄河、长江流域的开发及其向边疆地区经济文化的辐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区域越来越扩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后继者将阿尔泰山以东、喜马拉雅山以北的牧业区、农业区首次正式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之后,设置适当的高层督政区,以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军区,又是财赋征集区。另外,辽阳、陕西、甘肃、四川、云南五行省又与五道肃政廉访司的监察区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内廉访司监察区又分别与行省直辖区、宣慰司辖区相对应。就是说,行省区划多半构成了相应的监察区。与前述军区、财赋区略有区别的是,军区和财赋区的两大权力统一由行省实施,而监察区的监察权则由廉访司及行御史台独立行使。总之,元行省及其内部特有机制的问世,使军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较稳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长期发挥了主要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抚就是在元行省高层督政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而成的。

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权也发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少等。这些也是不容忽视的。

行省划分的目的?

行省划分的目的“将环境差异大的地区拼成一个又一个行省”有利于减少地方割据的地理优势,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元朝为什么要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唐朝实行的节度使导致权利的分散国家动乱、宋朝时期彻掉所有武官官职全部由文官担任又太过绝对。总结历史经验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第二就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元朝时期我国疆域空前辽阔,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大权收归中央。权利不分割,维护国家平稳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进而更好地对国家进行控制管理。

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民族融合的局面。

行省制度的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四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

为什么元朝要设立行省制,清朝要设立南书房与军机处?这说明了什么?

元朝是异族,他们又不懂汉人那套!汉人是宰相分权,群相制度!设立州县,元朝搞不来,只能搞自己那套,手段还不高,你只要看看元朝有多少个皇帝死于非命就知道了。

至于清朝的军机处,要从明朝说起,明朝朱元璋废了宰相,设立六部,所有宰相的活自己干,但是到了朱棣时期不行了,朱棣干不了那么多活,于是他就设立了内阁,帮自己干活!一开始内阁的官衔也很低,但是官低权利大啊!百官都要听内阁的,内阁的首府被人们自动当成宰相,而且朱棣一死,后来的皇帝觉得应该给内阁这些实权派以相应的官位,于是让内阁兼任了一些高官,这样内阁就很厉害了,后期甚至皇帝罢工,内阁也能把事情做好!

清朝早期也沿袭了明朝的内阁制度,但是很快就发现不行,这些阁老些太牛逼了,把皇帝架空,这怎么行??于是,清朝皇帝把内阁架空,但是宰相的事情还必须有人做啊?他们就另外设立了个军机处,军机处是从百官里临时抓人来处理宰相事物,只是个打临工的,要撵你随时可以撵!也就是说有人干宰相的事,却没人任宰相的官,清朝为了集中皇权也算绞尽脑汁……比如皇帝要重用哪个人的时候,比如林则徐,或者左宗棠,一般都是兼军机大臣……大家就知道这个人现在很受宠……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原因内容与影响

1、原因:元朝领土地域面积扩大,秦的郡县制无法管辖更多不同民族,无法满足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实行行省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有效统治。

2、内容:

(1) 中央:中书省-全国最高行政机构-管辖大都及周围地区。

(2) 地方:行中书省(行省或省)-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管辖11个行省(包括管理北方的岭北行省、管理东北的辽阳行省和西南的云南行省等)。

(3) 在中央设宣政院,西藏成为元朝的正式行政区。

(4) 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今台湾)。

3、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扩展资料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

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代、清代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

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岭北与云南则是分封羁縻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元朝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中书省制的目的和影响各是什么?

目的:为了吸取宋地方无权,人浮于事的教训,加强中央集权,有效地管辖和统治辽阔的国家,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影响: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对后世有巨大的影响。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省臣被派往地方执政,称为行中书省事,行省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其辖区逐渐稳定下来,进而成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

扩展资料:

其实在封建时代,真正将省作为地方行政区的只有元朝,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尔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但往往直称为省。

省本身是行政机关的名称,而三省制度废除后,省开始专门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之单位,被行政机关派到了地方,于是有了行省,但日子久了,大家习惯在地名后面加省字来表示行政区划。

不过,以省作为中央行政机关的国家现在还有,就是朝鲜和日本,这两国都是古代深受中国典章制度影响的国家,所以延续了中国古代的传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元朝行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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