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政治机构 元朝蒙古官僚和仆从中央机构
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地方机构
除河北、山东、山西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行省是由中央委派官员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的派出机构。
军事机构
宿卫军队,由皇帝或亲信大臣直接节制。担任京城(大都和上都)防卫的军队是侍卫亲军。
三十余卫,卫设都指挥使或率使,隶属于枢密院。
镇戍军,负责镇守全国各地。军队包括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 [编辑本段]行省制度 元朝行省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元朝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元朝政治制度与金朝一样承袭宋朝制度,采取文武分权的制度,以中书省总理政务,枢密院掌管兵权。
元朝的制度多沿袭自金朝的制度,但在其基础上又有不少新特点。元代的中央机构,不像前代那样施行三省制,而是施行一省制。
同时,地方上施行行省制也在元朝正式确定下来。此外,元朝还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给予不同的政治地位。军事方面则施行军民异籍、军民分治的政策。
朝的中央机构
元朝在中央设置中书省,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中书省的长官称“中书令”,后来由皇太子兼任,所以实际上是一个虚衔。
中书令以下,设立左、右丞相各一员,行使宰相职权,其中又以右丞相为尊。丞相之下又有平章政事四员,作为丞相的副手,都被称为“宰执”。
中书省以下,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行政事务。另外,还设有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这些改革制度,在政治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着元王朝的统治。
元朝政治制度是与金朝一样承袭宋朝制度,采取文武分权的制度。元朝的政治制度多沿袭自金朝的制度,采取文武分权的制度,但在其基础上又有不少新特点。元代的中央机构,不像前代那样施行三省制,而是施行一省制。同时,地方上施行行省制也在元朝正式确定下来。此外,元朝还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给予不同的政治地位。
元朝政治制度相关内容
以中书省总理政务,枢密院掌管兵权,然而元朝的中书省已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元朝不设置门下省,尚书省时设时不设,仅元世祖时期与元武宗时期有设置,所以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权力皆交给中书省。中书省统领六部,主持全国政务,形成明清内阁制的先驱。其组织架构继承南宋体制,宰相的称呼共有中书令、司统率百官与总理政务等,常以皇太子兼任。
行省制。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
目的
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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