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元朝之后,蒙古各部仍实行成年男子皆兵的兵役制度。其他民族的人,则由国家强行指定一部分百姓承担服兵役的义务,他们的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另行管理,实行军户制度。蒙古国时期的签军和定立军籍,进入元朝后继续进行。到至元十六年(1279)以前,探马赤军和汉军士兵的军籍确定工作基本完成;至元二十年到二十七年,又定立了新附军人军籍。军户由此分成汉军军户、探马赤军户(也称蒙古军户)和新附军户三种。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根据的,一般取之于中户,但是各军户的财产和劳动力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情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依据军户的不同状况,以两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1名,出人当兵的户叫做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改为正军户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
探马赤军户原来出自蒙古各部,新附军户来源于元朝政府招收的南宋降军,都没有财产依据,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但是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的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就成为旧主人的贴军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都没有贴户。
军户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必须以“正身”(本人)应役,不得逃避或以他人代役。如军人在出征或出戌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军人阵亡或病死,军户可以享受“存恤”的待遇。侍卫亲军和屯田、镇戍军人,无战事时轮流休假,轮换时间各有不同,短的每年都可以轮换休息,长的3年或6年才能休假一次。
军户的武器装备,探马赤军户仍要自备;汉军军人服役期间,由政府发给冬夏军装,配备武器,并按月发放口粮;服装的不足部分以及其他装备与开支,由军户自理。正军户和贴军户凑齐出征、出戍军人的所有费用,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钱(又称作“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家属还要每月由政府发放口粮。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元朝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
奥鲁是管理军户的机构。探马赤军万户中原来设立的奥鲁官,建立都万户府后,陆续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户府和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汉军奥鲁,在忽必烈即位后从各汉军万户下分出来,由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管。新附军户由所在军府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奥鲁的设置。奥鲁的主要职责是征发军户服兵役和征取封椿钱。军户犯罪,奥鲁官要协助审理。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军队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户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严重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蒙古军(包括色目人部队)主要是骑兵。汉军、新附军大多为步军,也配有部分骑兵。水军编有水军万户府、水军千户所等。炮军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组成,编有炮手万户府、炮手千户所,设有炮手总管等。一部分侍卫亲军中,还专置弩军千户所,管领禁卫军中的弓箭手。
军队依承担任务的不同,区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又分为皇帝直辖的“怯薛”军和由枢密院统领的侍卫亲军,平时主要护卫宫廷,守卫京畿,战时也出京征伐;镇戍诸军,屯戍于全国冲要地区。北方是蒙古军、探马赤军的重点戍防地区;淮河以南主要由汉军、新附军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边境地区由分封或出镇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军配合镇守。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见图),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元朝建立后,实行征兵基础上的世兵制,一旦被征为军人,这家就成为军户,家口、财产都注明在军籍之中,由官府盖印入册,不再更改,父死子继,兄亡弟承,世代为兵。如果军人病死或阵亡军中,100天或1年后再由家人补入。家中贫困,无力服兵役者,则由数家合并,采取抽丁的办法,10人或29人出一丁为兵。在元朝,当兵是一种封建义务,军户出军,没有假期。出征或远戍的士兵有时可以回家一年或数年,到期归营,否则论罪。
府兵制、募兵制、全民皆兵制、征兵制、世兵制。
1、府兵制
府兵制,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
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2、募兵制
自唐五代以后,募兵制取代征兵制,为封建时代兵制的一大变革。宋朝不论禁兵、厢兵,还是南宋的屯驻大军等,一般都采用招募的办法。
灾年招募流民和饥民当兵,是宋朝一项传统国策。统治者认为,将壮健者招募当兵后,老弱者就不可能揭竿反抗,这是防止灾年爆发农民起义的对策。
招募军伍子弟,也成为宋朝重要兵源。此外,壮健的罪犯也刺配当兵,特别是充当厢兵。在兵源枯竭的情况下,统治者也往往强行抓夫,给民间造成很大的骚扰和痛苦。
3、全民皆兵制
战国时期,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和对抗的加剧,开始出现了全民皆兵制。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
根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的情形可知,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
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后;”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的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若此时了。所以战国后期,秦楚皆带兵百万,而其他五国军队人数也在30-50万之间。
4、征兵制
秦统一中国后,便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当时农民既是主要生产力,也是兵员的主要来源。
秦朝兵役和劳役极为繁重:当时全国大约有两千多万人口,而经常被征发服兵役、劳役的就有二、三百万人。
5、世兵制
世兵制起源自汉末的质任制,当时军阀为避免士兵逃散,将其家属集中管理,形成军户。由于长年战乱,最后出现专司作战的“军户”、“士家”,子承父业,甚至祖孙三代都为兵。
而且年老之后也不能退役,改为从事后勤运输方面的工作。世兵制是对于东汉募兵制、征兵制并行制度的重要变革,并逐渐取代了前者,保持了很多势力稳定的作战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兵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兵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募兵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兵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府兵制
元朝的兵役制度,因地区、民族、贫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蒙古地区,实行军民一体的全民皆兵制度,这是蒙古民族的传统做法。元制规定,“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随着战争的发展,成吉思汗及其子孙也在被征服的地区征集兵员,补充自己的队伍。蒙古人入主中原后,征服金、宋,开始征发汉族人为兵,于是就开始有了“汉军”和“新附军”。被征服地区的技术人才,一般被编入称为“匠军”的特殊队伍。
魏晋南北朝军制
三国时出现了世兵制,父子相继为兵。世兵不属郡县,由军府统一管理,称作“士家”、“军户”。北朝时期军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西魏时宇文泰在大统九年(543)创立府兵制度。西魏末年府兵由六个柱国大将军率领,每个柱国下设两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下又设两个开府将军,共二十四军。当时府兵不属郡县,只管打仗,不纳赋税。
隋唐军制
隋朝继续实行府兵制。隋文帝规定: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耕种田地,“一与同民”;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唐朝改进府兵制度。府兵制的组织机构大体沿袭隋朝,十二卫仍为最高领导机关。而基层组织则由隋时鹰扬府改为折冲府。全国共有折冲府640多个,其中关中地区就有261个,形成了内重外轻的军事布局。折冲府下又有团、旅、队、火等。府兵由均田农民中的丁壮充任,定期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不服役时则从事农耕,农闲则进行军事训练。府兵的征调要由中央兵部下发兵符,经与地方军政长官对勘相合以后,才能成行。遇有战事,则命将以出,战事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免除了将帅专兵之弊。从唐代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寓兵于农”,兵农合一。从均田农民中点兵,兵源较为保证;资粮甲杖自备,把部分军需品转嫁于民,减少了封建国家的开支。第二,中央十二卫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在关中地区,京城地区拥兵二十六万,占全部兵力的3倍,形成朝廷“居重驭轻”之势。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有事“命将以出”,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难以吏兵跋扈。这些特点表明:府兵制有强化中央集权的性质。
唐朝中期,开始实行募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以农民受田为前提,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唐高宗至玄宗统治时期,土地兼并加剧,赋役滋重,大批农民破产或逃亡,均田制逐渐废弛。随着均田制的废弛,府兵制也逐渐破坏;逃亡农民自不待言,破产农民亦无法承担自备甲杖的负担,于是,兵源成了大问题。另一方面,府兵制本身流弊日增,此时府兵受到了种种奴役,也加速了府兵制的崩溃。开元十一年(723)卫士涣散,朝廷开始实行募兵制,后改称“彍骑”。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募兵代府兵戍边,称“长征健儿”。天宝八年(749),各折冲府已无兵可调,朝廷只好下令停发鱼符敕书,府兵制正式废止。
宋元军制
宋代军制主要是募兵制。当时有四种部队:禁军、厢兵、蕃兵和乡兵。禁军是皇帝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讨,是正规军。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能作战,只服杂役。蕃兵是招募的西北少数民族士兵,屯戍边疆。乡兵多为当地征发,用以防守地方。
蒙古时期实行部落兵制,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全部当兵。元朝军队有四种:由蒙古人组建蒙古军和由最先归附的西北诸族组建探马赤军是元朝的主力部分。此外还有“汉军”和“南军”。
明清兵制
明代在军事上制定“卫所”制度。将全国军队编为卫所军和京卫军。卫所军的来源有四:一从征;二归附;三谪发;四垛集。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司又归统于五军都督府。京都的卫军则为四十八卫军(后增到七十二卫)、三千营和神机营,合称“京军三大营”。五军都督府负责军队的训练与管理。有战事则由兵部秉皇帝之意征调,派将军统领出征;事成后各归本位。
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以军事组织言,八旗军队与绿营兵构成清代统治工具。以行政机构言,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末,凡八旗成员统称“旗人”,与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受清统治者役使。绿营兵是八旗兵的补充。清代军制,汉兵用绿旗,称绿营兵或流旗兵。兵种分马兵、步兵,沿江海之地又设水师。在京师简为巡捕营,隶属步军统领。在各省都有督检、抚检、提检等,检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等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分别统领。绿营兵额,时有增减,一般在六十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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