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一 天子
等级二 诸侯
等级三 卿
等级四 大夫
等级五 士
等级六 庶人
等级七 皂、隶、舆、阍、司宫、寺人,
等级八 僚、仆、台、圉、牧、竖、奴、婢、徒人
西周社会属于统治阶层的贵族,分各种等级,从高到底有天子、诸侯、大夫、士,各级贵族都是土地使用者。士以下都是被统治者,主体部分是平民。
相关介绍:
周族征服者建立作为据点得城及其附近的郊,被称为"国",居于其中的主要是周的统治者贵族以及周族的平民。国人有一定的参政权力,只有他们才能为国家当兵作战。
"国"之外的广大田土被称为"野",在其上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等,他们被称为野人,又称庶人、庶民,是西周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也是被统治阶层的主体。
"国"中的农、工、商,和"野"外的庶人构成了西周社会中的被统治阶层。
贵族们又称"君子",田野里劳动的农人被称"野人"或"小人","君子"和"野人"或"小人"是对立的。他们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
庶人的地位很低,但并不像奴隶那样一无所有。当时的农业劳动者有自己的妻子儿女,家室庐舍,他们还有自己的生产工具。
此外,也存在着部分奴隶,主要作为家奴而存在。铜器铭文中有关于用匹马束丝赎回奴隶的记载。这些奴隶多来自战俘,但其总体数量和用于农业生产的比例都不高。
西周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是“分土封侯”,即分封制。周王把同姓王族、功臣、谋士和古帝先圣的后商分封到各地做请候,建立诸侯国,以拱卫周王室,史称“封建京成,以审(藩)屏周”。这里说的“封建”,是封邦建国的意思。西周初年,先后建置71国,其中武王兄弟15人(一说16人),同姓40人。主要封国有卫、鲁、齐、燕、晋、宋等。武王弟康叔封于股商旧地,建立卫国,都朝歌,拥有八师兵力,管理股民七族;周公之子伯禽封于奄国故地(今山东西南部)建立鲁国,都曲卓,管辖股民六族;成王弟叔虞封手于唐国故地(山西中南部),都唐(山西翼城),因南有晋水,后政称晋国,统治所谓夏墟故地;召公的长子旨封于燕建立燕国,都,统治周的北疆地区,控制这里的戎狄部落;周王之易,姜姓大族长姜尚封于薄姑故地(山东东部),建立齐国,都营丘(山东临淄),统治原薄姑国及莱夷之民。纣王之兄微子启封于宋,都商丘,管理商之遗民。舜的后裔封于陈(河南淮阳),建立陈国;夏的后裔封于杞(河南杞县),建立杞国。此外,分封的姬姓诸侯国有蔡、曹、随、邢、滕、郕、郜、霍等。后来,又在周的西部,分封了秦国。

诸侯在各地建国都要举行册封仪式,由司土授疆土,司徒授民。诸侯掌握着封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但是他们的权力是周王赐予的,必须承认周王是他们的共主。周王要定期巡视各封国,称为“巡狩”。各诸侯国要严格执行对周王的定期朝聘纳贡制度,据《礼记·王制》规定:“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大聘,五年一朝”,如诸侯破坏朝聘制度,要受惩罚,“一不朝见贬其爵,再不朝见削其土。三不朝见则六师移之”。诸侯还要承担出兵勤王、成守和服劳役等义务。

诸侯国内也实行分封,诸侯将土地分给卿大夫,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再分封给土,封地称“食地”。士是贵族最低层。这样就形成了上自周天子下至土的宝塔式的奴隶主统治机构。而诸侯国就是西周在各地建立的统治奴隶的据点。这些据点都包括“国”与“野”两部分。从行政区域看,“国”就是指王城(包括周王和诸侯的国都)以及相连的“四郊”之地。“野是指处于郊外和境内之地。从居民身份上看,住在国中的叫“国人”。

国人是统治阶层,包括贵族和平民。工商奴隶因为直接服务于贵族,也住在“国中”。住在野的叫“野人”,野人是被统治阶层,主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宗族奴隶一一庶人。国与野的区别,实质上反映了阶级的对立。西周通过分封请侯,不但现固了对广大被征服地区特别是原来的商朝地区的统治,而且不断地扩展了它的势力和影响,密切了同周各少数民族的吴景,从而推动了边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的发展。周的统治区域,南至长江以南,西至今之甘肃,东北至今辽宁,东至今山东。它是当时一个疆域空前广大的奴隶国家,也是世界上有数的文明古国。

西周推行分封制的同时,又建立了以姬姓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两者是密切结合又相辅相成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在宗法制度下,宗族分为大宗和小宗。周天子一般由嫡长子世袭,为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其余诸子称为“别子”,被分封为诸侯和公卿是为小宗。诸侯对天子虽为小宗,但在国内则为大宗。诸侯以下大夫等各级贵族也都依次分别以长子为大宗,余子为小宗。宗法制也适用于异姓诸侯。姬姓王族与异姓诸侯之间通过婚烟结成甥舅关系,成为宗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宗法制度下的大宗和小宗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它体现在“尊祖”和“敬宗”的关系上。按宗法制的规定,大宗才有祭始祖的特权,而且是“百世不迁祖”。小宗即“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只从敬宗来表示导祖。为此小宗对大宗必须绝对服从。宗法制从表面看是以血缘为主,但其实质是要通过血缘的亲疏来确定财产、权位的继承权。

所以宗法制既是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继承或分配的一种制度,又是团结同姓贵族和异姓贵族诸侯、加强王室与封国关系的手段。它巧妙地将政权与族权结合起来,成为巩固分封制和加强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工具。西周的宗法制度确立了社会上的等级制,一般分为天子、卿大夫、士、底人、工、商六等。这种等级制十分森严,不可逾越
西周时期的等级,大致可以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隶!
西周时期的社会等级明确,西周时期的主要制度包含三个方面,宗法制度,分封制度和礼乐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产生及主要内容:是在西周初年形成的,宗法制度是同分封制相配合的,周公鉴于夏商两代王位继承不善的历史教训,为使周朝免于王位继承纷争造成的内部混乱确定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周王自称上天的元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诸弟则受封为诸侯,对周王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其弟被封为卿大夫,对诸侯言为小宗,而在他们自己的宗族中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这样就形成了周天子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重要特点:西周宗法制度的第一个特点是强调等级。大宗由嫡长子一脉相承,他代表了宗族祖先的延续和其权威的传承,小宗对大宗的服从,不仅是对宗族权威的服从,也是对国家政治权威的服从。西周的宗法制的第二特点是强调血缘相亲。就是通过维护各级同姓贵族的利益来团结整个周族的力量,也就是通过强调血缘关系,以期达到对天下万邦加强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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