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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土地制度,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

夏商西周8102023-02-08 1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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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夏朝土地制度,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 第1张

对于夏朝的行政区,世传为“九州”,那么这九州大地的土地制度又是怎样的呢?据夏朝研究史料显示,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

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从夏朝到清朝的土地法是什么

中国各个时期出现过非常多的土地法,但是主要有三类土地法:井田制,均田制,自耕土地所有制。这三类土地法也展示了我国土地制度的衍变过程:完全国有制,部分国有制和私有制。

夏,商,周:井田制(公有化,国有化确立)

土地管理的立法情况,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是在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的。因夏王是奴隶制国家的象征,所谓土地国有制实际上就是王权所有制。按照夏代法律规定,王掌管全国的田土,享有充分的所有权。这种所有制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商开始出现井田制,对土地进行分级管理,商王分割土地,划为王畿以内和以外的土地,王畿以内商王自己管理,以外的土地交给功臣和亲族管理。而到了周朝则开始出现了精确的亩制。以百亩为“一田”(约合今31.2亩),井田制基本上采取十进位,即十井方一里,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但周朝后期也就春秋战国时期,这种土地制度发生了大的变化。

春秋战国,秦,汉:井田制,授田制(旧制度的变形,私有化逐渐强化)

春秋时期,因为哥诸侯国的兴起,农民助耕公田与农村公社“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遭到破坏,导致赋税制度等发生深刻变化。虽然旧的公有制体系依旧存在,但是因为王室的衰败,这种土地关系开始被破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私有制生产。到了战国,周天子完全丧失全国土地,各国诸侯实际拥有土地,使得私有制得到巩固,正在此时,授田制出现,因为土地兼并,割让,授受频繁出现,所以各国诸侯把土地给每户农民,每户百亩。在统一中国之前,秦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基本上是国有的,国家按照民户及劳动力的多少分授给农民耕种。同时,对有军功的人也赏赐田宅,从而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从而确认了地主、农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而到了汉朝,国有制分为两类:其一是朝廷、皇室所占有的苑囿园池、山林川泽及“草田”(无主荒田);再就是已经垦种的“公田”、“官田”。公田有的由官府向百姓出租,收取“假税”,称为“假民公田”。并且在汉初因大量土地荒芜,国家鼓励百姓垦荒,没有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数量。而且自耕农经济发展快的原因导致自耕农在社会中处于主要地位,这样就使得土地私有制已经得到很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从此时基本定型了之后数百年间的土地制度,而且因为常年战乱和分裂,中国的土地制度一直没有发展,直到唐朝。

北魏,隋,唐,宋:均田制(虽然巩固了共有土地地位,但同时使得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隋炀帝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贞观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唐高祖武德七年统一全国后,即颁布计口授田德均田法。规定丁男(18岁以上)和中男(21岁以上),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及废疾者各40亩。寡妻妾各30亩,均为口分田,如是户主,加20亩永业田。僧人、道士、女尼等也可以分得一定德口分田。王公贵族和各级官员,可按官品爵位依法分配60-100亩繁荣永业田,一至九品官员,还可以分配一定数量德职分田和公廨田。永业田由官府授以农家世以为业,口分田在受田丁死后退还官府,二者均是“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所以唐代的均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同时,为了保证国家掌握足够地土地,法律规定除地广人稀地地区外,禁止“占日过限”,即禁止拥有超过均田法所规定地授田数额。规定农夫田百亩,任意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至徒一年。目的在于抑制兼并,不使土地过分集中。本律还禁止“盗种公私田”、“盗买卖公私田”,违者计亩课罚,保护公私土地地所有权。但随着国家掌握的官地逐渐减少以及土地私有制地扩张,至唐中后期,均田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均田制的实行对推动唐代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授田百亩之类规定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尽管唐律规定加以保护,但唐中叶以后逐渐败坏。”唐末叶以后,均田制日渐破坏,土地买卖实际上已开始出现,宋代即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这一事实。宋初以降,国家又屡颁诏令,鼓励垦荒,确认垦拓者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买卖,官府验契加红印。土地可以自由租佃,国家不再限制占田亩数。……在广为垦荒的前提下,土地私有化得以实行。

元,明,清:自耕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基本成型,并达到中国历史顶端)

从宋元以后,土地国有制度被打破,土地自由买卖,也不再实行均田制,明律就根本取消了“占田过限”条款,“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明律禁止盗种、强种土地,即保护土地的所有权,不论是官田还是民田,都在保护之内。但明律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唐律要宽的多。明律这些盗卖、税契等规定,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土地的流通,而唐律则从根本上禁止出卖土地。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国的统治,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明”,即大体上推行明朝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认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现实,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清朝入关后,赋税征收悉准明朝万历年间的旧规。封建的赋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经济强制的一种体现。

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都包括什么内容呢?

夏朝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土地掌握在各个部落的贵族手中。这些从业者主要包括美女、平民和奴隶。司寇和平民必须向贵族纳贡,而奴隶的收获则属于贵族。各个部落也要定期向夏王进贡。商朝基本上继承了夏朝的统治。然而,这一时期是手工业和制造业(青铜器)的全盛时期,大大提高了生产水平。皇家收入来自于各部落缴纳的贡品。

在周朝,有几个诸侯国,它们各自管理自己的领土。在这一时期,各诸侯国开始实行 "井田制",将自动领地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块相等的土地,分配给平民耕种,除少量收入外,其余收入归诸侯国。在战时,这些井田里的粮食也被作为军粮托运。

手工业和商业完全由国家控制,手工业由政府管理,政府必须批准商人的大量交易。公爵们也必须定期向周王室进贡。到了春秋末期,各诸侯国变得越来越强大。他们甚至不再向周王进贡,所有的国家收入都进入他们自己的口袋。国库空虚,王城萎缩,王室逐渐衰落。在这种制度下,统治者并不关心你的收获有多少,而只是按规定的数量征税。如果天灾人祸使土地减产,土地的主人就会倒霉。车道不好交出所有的粮食,还是不够交税。为了更公平地征税,当时的统治者创造了一种叫做 "斗 "的测量工具,后来演变成一种计量单位。

在夏朝时期,国家征税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复杂。而到了商朝以后,更创造性地创造了 "井田制 "的征税方法。所谓井田制,就是把一块土地分成九块,上面写上 "井 "字。其中八块由八家人各自播种,收获的部分归自己所有。最后一块地属于国家,由八家人共同耕种。然后,种植的结果,直接归国家所有。随着井田制的出现,中国的税收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从原来的固定农业税,变成了比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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