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4、甘誓, 5、罪名 6、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 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B、 罪名 (1)舍弃穑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二)民法 1、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多妾制 2、继承制度(商朝王室的继承制度): 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 商中期,实行父死子继 商末,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只有他能制定法律。 (2)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二)监狱:商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点提示〗 1、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2、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3、 刑名与罪名: (一) 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 刑名: (1) 死刑 (2) 肉刑 (3) 流刑 (4) 徒刑 (5) 拘役 (6)赎 (7)没为官奴婢 4、 法律形式: (1) 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 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 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 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 遗训,先王的遗训。 (6) 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5、 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在西周初年有田里不鬻的制度。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初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6、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制度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 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 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 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7、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 西周的司法机关有: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 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 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二、案例分析 1、 [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2、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3、[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4、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一)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 (二)中国法律名称的历史演变;(三 )西周时期,礼和刑都作为法而存在并适用者,请问二者孰重孰轻?(四)商朝司法制度的特点;(五)从夏朝的法律制度看法律与原始氏族社会习惯的不同。(六)为什么说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七)秦代的法律制度;(八)两汉春秋决狱制之法源性质;(九)旧律体制下的道德人伦主义及刑罚思想;(十)春秋决狱与中国传统法制之发展。
夏朝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夏朝神权政治法律观的内容。
法律的起源。
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有哪些不同。
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夏朝的监狱。
夏朝著名的《禹刑》、《甘誓》的相关内容。
(一)禹刑
夏朝的法律,古文献中称之为“禹刑”,由于缺乏原始史料,我们很难详细了解夏朝的具体法律制度,只能从一些古书上的记载进行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这里所说的“德哀”和“乱政”,可以理解为奴隶反抗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以及坚持氏族旧传统的集团反对阶级秩序的斗争。)禹刑,不一定指禹时制定的刑法,也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不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尊敬。至于典籍中所说“夏刑三千条”、“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等等,有些虽然是后人的附会,但是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夏刑的规模。关于“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无法确切认定,我们只能通过片断的记载,来分析当时的法律状况。
夏朝的法律,大多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原始社会的习俗,经过统治阶级的精心选择,或予淘汰,或改造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只有在奴隶制国家的支持下,才有可能赋予氏族社会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性质。从夏朝法律的整体上看,夏王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二)主要罪名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凡“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这是说夏朝已经有了强盗罪、贪污罪和杀人罪的罪名,根据夏代皋陶的刑法,凡属上述三者均处死刑。
“不孝”罪也是夏朝一项重要的罪名。由于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氏族血缘关系还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严惩不孝罪。特别是因为提倡孝道,是治理人民的一个有效手段,因此后来的统治者没有不重视的。
夏朝《政典》里有一条“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的规定,即要求官吏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或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最早记载。
除此之外还有“不用命”、“不恭命”等罪名,即不遵守王命。
(三)刑罚原则
夏朝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就是一条被后世传诵的刑事政策原则。辜是罪,经是常法,也就是说宁肯不依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这条用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刑法原则,由于审慎用刑而又不拘泥于条文,曾为后世所传颂。
一、司法机关
夏朝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辅佐国王的司法官吏,称“士”或“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但是在夏朝,司法机关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体系。
商朝行政、军事、司法也没有严格的划分。商王同样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重大案件都出商王作能占裁决。商王之下设“司寇”作为中央最局司法长官,下设正、史等作为地方司法官吏,他们分别接受任命,审理中央与地方的各类案件。畿内、畿外受封诸侯则有较大的司法权。
二、诉讼制度与监狱管理
(一)诉讼制度
夏朝的诉讼和审判,限于史料匮乏,尚无从查考。
《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商朝诉讼审判程序的记载,南朝重大案件从立案到庭讯,要经过“三审”,“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于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与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如果遇到疑难案件,就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样也都确定不了,则宽大处理,但仍须作出恰当的判决。
听讼断狱要求考虑犯罪动机和恶性大小,而且责罚要根据事实。
(二)监狱制度
夏商两代的监狱称为圆士。圜土就是在地上挖成的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用来拘禁罪人。商朝的监狱也称圜土,又叫囹圄。殷墟出土的土牢,就是商朝监狱的确切物证。商朝监狱制度与规模比夏朝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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