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山山地自行车场
开放分类: 体育、北京、奥运会、自行车、奥运场馆
场馆名称:老山山地自行车场
地点:石景山区老山
场地类型:改扩建比赛场馆
奥运会期间的用途:山地自行车
残奥会期间的用途:无
建筑面积:8725平方米
固定座位数:无
临时座位数:2000个(站席15000个)
建设开工时间:2006年5月31日
计划完工时间:2007年下半年
【简介】
老山山地自行车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老山地区,毗邻奥运会场地老山自行车馆和老山小轮车赛场,是北京市11个改扩建场馆之一。此次改扩建工程包括周长约6.2公里的比赛赛道、8725平方米的固定设施、2000座位临时看台及其他竞赛服务临时设施等。
按照国际自联的规定,老山山地自行车赛道将保证2.5米至3米的宽度,个别坡度太大的地方也将被修缓。此外,赛道中的砂石和周围的杂草也将进行清理和修整,但整个赛道还需保持其自然状态。可以说,老山自行车赛道的工程量并不非常巨大。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预计赛道沿途五公里将聚集1万5千名左右的观众,赛道将采用防护带把运动员和观众隔开。在比赛的起始点,还将搭建1千个临时站席和260个临时座席。
位于起始点小广场南北两侧的竞赛综合楼和竞赛服务楼,在奥运会赛时,竞赛综合楼将供官员、媒体记者等群体使用,而设于竞赛服务楼内的各种机构将为赛事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赛道设计 独一无二 每次不同】
小轮车赛道是国际自行车联盟根据当前世界运动员的总体水平设计的,因为运动员的水平在持续前进,参加各种比赛的运动员水平不一,所以场地的赛道和各种障碍设计也不一样,世界上很难找到两个相同的赛道。而小轮车竞速赛比的是穿越赛道所需要的时间,由于赛道不同,所以比赛也就没有世界纪录可言,只有某块场地上的最好成绩。
2008年北京奥运会BMX小轮车场地的特性时,BMX小轮车场地是用坚实土质构成的、封闭的环形赛道,从赛道的中心线测量长度为300米至400米。赛道宽度在起点处不小于10米,在其他任意一处不小于5米。赛道上设有双跳、平台等不同的弯道和障碍。北京奥运会BMX小轮车赛场用土选自昌平区东二旗,这种土有很好的沙性和渗水性,即使下雨也不会出现因场地泥泞不堪而取消比赛的情况。
【北京奥运会山地自行车场5公里赛道进入修整阶段】
位于北京奥运会自行车馆东侧的老山一如既往的寂静。2008年,山地自行车运动员和1多万名观众的到来将使这里热闹非凡。目前,蜿蜒在老山之上的5公里赛道将进行修整。
奥运会山地自行车赛将利用山体之上的自然道路进行比赛,其间蜿蜒曲折、坡陡路难,这样的环境将充分展现体育运动的艰难之美。2008年奥运会期间,老山上的羊肠小道将充分考验运动员们的胆色和技术。
按照国际自联的规定,老山山地自行车赛道将保证2.5米至3米的宽度,个别坡度太大的地方也将被修缓。此外,赛道中的砂石和周围的杂草也将进行清理和修整,但整个赛道还需保持其自然状态。可以说,老山自行车赛道的工程量并不非常巨大。赛道改造工程已于去年开始实施,目前,赛道本身还需进一步清理外,个别细节还有待修整。
工程负责人介绍说,在奥运会期间,预计赛道沿途五公里将聚集1万5千名左右的观众,赛道将采用防护带把运动员和观众隔开。在比赛的起始点,还将搭建1千个临时站席和260个临时座席。
目前,位于起始点小广场南北两侧的竞赛综合楼和竞赛服务楼都在建设当中,主体结构已完成。奥运会赛时,竞赛综合楼将供官员、媒体记者等群体使用,而设于竞赛服务楼内的各种机构将为赛事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自行车三个标准就是宽窄一样,自行车赛道的宽窄一样用每个人骑的电动自行车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每个人都要跑好几圈,不能中途停下或放弃。
场地自行车赛,赛车场为椭圆盆形,跑道用硬木、水泥或沥青筑造,跑道周长分400米、250米和333.33米,其中333.33米为国际标准场地。跑道宽5-9米,弯道坡度25-45度。
包括有争先赛、个人追逐赛、团体追逐赛、记分赛、团体竞速赛、凯琳赛、麦迪逊赛等男、女十个项目。要求自行车全长不超过185厘米,宽度不超过50厘米,重量不少于6.8公斤。车座长度应在24-30厘米之间,中轴与地面的距离应在24-30厘米之间,自行车前后轮直径必须相同。车轮的直径最大为70厘米,最小55厘米。所用自行车应为死飞轮,不得安装变速装置和车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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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义 7.2.01 自行车障碍赛是一项在规定环形路线上进行的自行车比赛,其比赛场地由监督区(比赛区域)组成。比赛要求自行车运动员以最少的失误完成比赛(失误将导致罚分)。比赛总用时视所设障碍而定。 § 2 比赛区域(监督区) 7.2.02 根据不同类型的比赛,组织者应设置不同数量的比赛区域(监督区)。 7.2.03 各类比赛所设比赛区域数量规定如下: 优秀组: 至少16个区域 青年组: 至少16个区域 女子组: 至少14个区域 U16岁以下组: 至少14个区域 U14岁以下组: 至少14个区域 U12岁以下组: 至少14个区域 U10岁以下组: 至少14个区域 每组比赛最多允许设置2个人工障碍区域(室内比赛除外)。只有当所有障碍材料都为人工材料时,该比赛区域才被视为人工障碍区域。若比赛区域内既有人工障碍又有自然障碍,则该比赛区域不被视为人工区域。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04 比赛区域都是由较高难度的地形组成。每个区域内最多包括3个规定难度动作(障碍),该规定障碍为人工障碍和自然障碍均可,如:石块、水坑、沙土、台阶、斜坡、树干、水泥管道等。 7.2.05 有关比赛区域面积建议如下: 20英寸轮径比赛区域长度: 约20米 26英寸轮径比赛区域长度: 约60米 比赛区域宽度: 至少1米(自行车车把高度) 7.2.06 强烈建议在赛道两侧设立标记卡,标记卡高度为10—30厘米。 标记卡的相关要求在特殊规则中应有详细说明。 7.2.07 每个区域都应设有入口门和出口门,标明出发线和终点线,并用相应的字板标明(A表示出发、E表示终点)。同时,出发区门也应表明其所在区域(如:A1区)。入口和出发标记在特殊规则中应有详细说明。 7.2.08 每个比赛区域都应在出发线前设有一个3米长的“中立区”,该区域内只允许一名参赛运动员在其中停留。 7.2.09 终点线应设在最后一个难度动作(障碍)之后至少3米处,以避免运动员对于判罚产生争议。 7.2.10 进入或者离开一个比赛区域应以自行车前轮车轴为判定标准。 7.2.11 比赛开始之前,自行车不允许进入正式比赛区域。 7.2.12 运动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则将被取消出发资格。 7.2.13 每个比赛区域最长用时2分30秒,但国际裁判小组可根据比赛区域的难度来调整比赛用时。 7.2.14 组织者在选择比赛区域时,禁止超出下列有关跳跃高度的限制。(如果需超出限制,国际裁判小组则将对组织者提出具体要求) 20英寸轮径比赛 白色障碍 最高0.60米 20和26英寸轮径比赛 蓝色障碍 最高0.80米 绿色障碍 最高1.00米 黑色障碍 最高1.20米 红色障碍 最高1.40米 黄色障碍 最高1.80米 女子组 粉色障碍 最高1.00米 (2004年1月1日修改) § 3 比赛路线 7.2.15 比赛区域设置在一条长大约2公里的路线上,其设置应保证运动员能够顺利完成比赛。 7.2.16 在每个比赛区域的起点处和终点处应设有比赛路线图,以便参赛运动员能够了解各比赛区域所处的位置。 7.2.17 组织者应确定比赛区域的先后次序,可以是连续的或者是随机的。 7.2.18 在两轮比赛之间,国际自盟技术代表有权对比赛区域进行调整,但事先应征得国际裁判小组的同意。 (2004年1月1日修改) § 4 出发和骑行规则 7.2.19 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应召开一次全体运动员赛前会议。在会上,有关比赛的所有重要信息都应通知参赛运动员。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必须出席会议。会议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代替,如:分发或者公示信息。 7.2.20 当运动员出发时间间隔较短或者以团队的形式出发时,每名运动员都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出发时间。 7.2.21 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遵循国际自盟的条例和规程。在运动员递交参赛报名表之前,应了解这些情况的详细说明。 7.2.22 万一出现事故,参赛运动员应立即给予伤员紧急救助,或者至少要呼喊求助。伤员应对事故造成其他运动员损失的时间给予确认。 7.2.23 禁止运动员对比赛区域的路线和结构进行改动。 7.2.24 国际裁判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国际自盟技术代表 总裁判长 国际自盟障碍赛委员会委员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25 除裁判员、国际裁判小组、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外,只允许被裁判员点名的运动员进入监督区。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26 比赛区预内可以步行。 7.2.27 裁判员做出的判罚应记录在积分卡上,并在起点处交给每名运动员。此外,罚分也应记录在每个比赛区域的处罚审核单上。如出现积分卡和审核单的记录不一致,则由国际裁判小组做出最终裁决。 7.2.28 比赛路线应用箭头标记指明,箭头标记的颜色应与比赛类型保持一致,运动员在比赛中应按箭头标记骑行。箭头标记的相关规定在特殊规则中有详细说明。 7.2.29 运动员只能从自己的入口门进入比赛区域。入口门应标有两个箭头标记,指明左、右方向。 7.2.30 运动员的出发位置应在中立区的前方45 0 角处。 7.2.31 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应将本人的计分卡交到成绩统计处。 § 4 § 5 比赛用时 7.2.32 比赛总用时应由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和裁判组协商而定。比赛总用时应确保运动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国际裁判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况延长比赛时间。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33 默认的比赛用时为30分钟。如果出现10名以上的运动员因超时而被淘汰,国际裁判小组可在赛后适当地延长比赛用时。 § 6 计时与成绩 7.2.34 在起点和终点处应对参赛运动员进行计时。计算参赛运动员的比赛总用时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运动员的积分卡上纪录出发时间和结束时间,另一种是电子计时方式。 § 7 器材维修 7.2.35 在比赛过程中,允许运动员对器材进行维修,但器材维修禁止在监督区内进行,也不允许阻碍或者威胁到其他运动员的正常比赛。 § 8 场外帮助 7.2.36 下列几类来自场外随队人员的帮助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于接受下列帮助行为的运动员将罚分10分: 7.2.36.1 在比赛区域入口处帮助运动员占据出发位置; 7.2.36.2 批评指责裁判员; 7.2.36.3 进入比赛区域。但是在不影响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允许有保护运动员的帮助行为; 7.2.36.4 向正在比赛的运动员提供建议(运动员所处的位置)。亲属、朋友或者随行人员都禁止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 9 罚分 7.2.37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如出现下列行为,可对其进行罚分: 7.2.38 运动员凭借身体的任何部位或者赛车除轮子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依靠障碍物或者着地来保持平衡(罚分1分)。允许运动员在赛车行进过程中清理赛车。允许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定车。 7.2.39 赛车脚踏板和/或赛车链罩下沿着地或者依靠障碍物(罚分1分)。 7.2.40 超出每个比赛区域2分30秒的最长时间限制(每超出15秒,罚1分)。 7.2.41 在作为比赛区域界线的缎带和箭头标记的上方或下方骑行,抬高或者撕裂缎带和箭头标记(罚5分)。测量点为赛车的车轮轮轴和赛车的纵轴。 7.2.42 进入比赛其他组别的入口门(罚5分)。 7.2.43 在把持赛车时,握住除赛车车把以外的其他部分(罚5分)。 7.2.44 双脚同时着地或者依靠障碍物(罚5分)。 7.2.45 赛车前轮在入口门外侧(罚5分)。进入比赛区域后,前轮轮轴再次通过入口门。 7.2.46 当单脚着地时 , 双脚置于赛车同一侧(罚5分)。 7.2.47 摔倒,身体臀部以上任何部位着地,或者坐在地上或障碍物上(罚5分)。 7.2.48 当运动员被罚满最大罚分(5分)时,运动员必须退出该比赛区域。 7.2.49 在运动员未进入比赛区域时,禁止在积分卡上标明5分罚分。 7.2.50 非持车把的手着地或接触障碍物(罚5分)。 § 10 追加处罚 7.2.51 当出发方式为短时间间隔出发时,运动员在出发点每迟到1分钟(罚1分)。 7.2.52 从随队人员处寻求帮助(罚10分)。 7.2.53 遗失积分卡或者遗漏一个比赛区域(罚10分)。 7.2.54 缺乏体育道德的行为(罚10分)。 7.2.55 在锦标赛上,遗漏比赛区域总数达3个以上(取消比赛资格)。 7.2.56 脱离比赛路线或走捷径(取消比赛资格)。 7.2.57 放弃比赛(取消比赛资格)。 7.2.58 改变比赛区域的设置(取消比赛资格)。 7.2.59 运动员受伤后未经医生批准继续参加比赛(取消比赛资格)。 7.2.60 经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和国际裁判小组协商一致后,国际自盟技术代表有权对运动员做出追加处罚,并将其追加计入其他罚分的判罚决定。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61 比赛超时的运动员按超出规定时间每分钟罚0.5分的标准进行处罚,超时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7.2.62 比赛超时的运动员不列入最终排名。 7.2.63 不按规则要求佩戴头盔(罚10分)。 7.2.64 不按规则要求挂放车牌号和/或佩戴号码布(罚10分)。 § 11 排名和成绩 7.2.65 在每轮比赛结束之后,比赛过程中判罚的罚分应制成表格,在起点和终点处公布。总罚分数最少的运动员是本组的冠军。 7.2.66 其他名次按总罚分数递增的顺序排列。 7.2.67 如果出现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的总罚分数相同,则由比赛中 “零失误”的区域数量决定其排名。 7.2.68 如果以上情况仍然持平,则由比赛中一次失误的区域数量决定其排名,依此类推。 7.2.69 如果以上情况仍然持平,并且运动员排名涉及到上台领奖,则由国际裁判小组指定某一区域进行附加赛。如果出现平分,则由比赛用时决定其最终排名。如果多名运动员都获得5分,则获胜者为在该区域内完成比赛距离最远的运动员。如果运动员得分相同,但不涉及上台领奖,则其排名由比赛总用时决定。 § 12 运动员会议 7.2.70 所有运动员必须参加赛前召开的运动员会议。 7.2.71 会议上将宣布比赛相关信息,包括:出发方式和出发时间,比赛区域数量和顺序,比赛轮数,比赛总用时,以及国际裁判小组会议上对规则作出的修改决定。 § 13 抗议 7.2.72 抗议程序必须遵守国际自盟相关规定。 7.2.73 只有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有权提出抗议。 7.2.74 抗议截止时间为本组最后一名运动员完成比赛后30分钟内。 7.2.75 禁止集体抗议,针对计时的抗议或者针对裁判员判决的抗议。 7.2.76 经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和国际裁判小组协商一致后,国际自盟技术代表有权对抗议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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